协会制度

惠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党组织与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制度

2026-08-26 15:32:03 admin 0

惠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党组织与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化党建引领协会发展的核心作用,推动党组织与管理层思想共通、工作共融、责任共担,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惠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党组织与管理层(包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等)之间的集体学习和工作会商。

第三条 集体学习和工作会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把牢政治方向,确保协会发展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要求;

(二)坚持民主集中,充分发扬民主,凝聚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

(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协会发展核心任务和行业痛点难点,注重学习与实践结合、会商与落实衔接;

(四)坚持常态长效,规范流程机制,确保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第二章 集体学习制度

第四条 集体学习是指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党建工作要求等内容,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自觉。

第五条 集体学习每季度至少组织 1 次,可结合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党组织会议等一并开展,也可单独安排。

第六条 集体学习的内容要聚焦政治引领、政策解读、业务提升三大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理论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党中央重要会议精神,党章党规党纪等;

(二)政策法规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发展、行业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产业扶持政策等;

(三)业务发展类:行业标准规范、前沿技术动态、先进管理经验,以及行业协会年度工作重点相关业务知识;

(四)综合素养类:党史国史、廉政警示教育案例、行业楷模先进事迹等。

第七条 学习形式采用“线上+线下”“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开展:

(一)集中研讨:组织专题讲座、政策解读会、交流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授课指导;

(二)自主研学:发放学习资料,明确自学任务,鼓励结合分管工作深入思考,形成学习心得;

(三)实践教学:开展“走出去学”活动,赴先进协会、标杆企业考察学习,或组织志愿服务、主题党日等实践活动;

(四)线上学习:通过推送学习资料、观看权威宣讲视频等方式,提升学习便捷性与覆盖面。

第八条 集体学习由党组织书记和管理层负责人共同商定学习主题,党组织负责拟定学习计划、准备学习资料,管理层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或党组织委员领学,管理层负责人带头交流发言,参会人员结合实际谈认识、谈体会、谈落实,做到学用结合、知行合一。

第十条 集体学习应建立学习档案,记录学习主题、参加人员、学习内容、发言要点等,作为党建工作考核和行业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工作会商制度

第十一条 工作会商是指党组织与管理层就协会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点工作进行沟通协商,凝聚共识,协同推进。

第十二条 工作会商内容要聚焦协会发展关键事项,主要包括:

(一)战略规划类: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二)重大活动类:行业展会、技能竞赛、对外交流合作等重大活动的策划与实施;

(三)会员服务类:会员权益保障、政策对接、资源整合等服务举措的优化;

(四)治理决策类:章程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换届选举、负责人任免、大额经费开支等;

(五)问题破解类:行业发展瓶颈、市场竞争难题、协会运营中的突出问题;

(六)其他事项:上级党组织部署的重要工作、涉及协会发展全局的突发性事项等。

第十三条 工作会商的任务与分工:

(一)党组织重点把关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贯彻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是否有利于协会和行业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意识形态建设要求。

(二)协会管理层立足自身发展实际,对本行业和广大会员单位普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向党组织实事求是反映情况。

(三)党组织和管理层聚焦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工作会商的形式,主要有:

(一)协会管理层将重大事项提交有关会议表决或决定前,应采取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主动听取党组织意见。

(二)党组织书记参加管理层有关会议,共同研究群众关心、行业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围绕本行业、本领域健康发展汇聚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书面会商纪要,作为决策会议审议的依据;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上会,由党组织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日常沟通。党组织书记与管理层负责人应当保持经常性沟通,及时交换意见,做到重大事项早知道、重要问题早沟通、重大分歧早报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为党组织与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场地支持。

第十八条 集体学习和工作会商应当做好记录,会议记录纳入党建工作档案和业务管理档案,做到全程可追溯、可检查。

第十九条 上级党组织将集体学习、工作会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协会党建工作考核,对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及时约谈提醒、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 对无故缺席、敷衍应付、拒不执行会商决议的人员,由党组织和管理层进行约谈提醒;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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