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惠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协会诚信自律,促进协会健康发展,保障会员、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协会将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媒介和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协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协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协会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基本信息。包括协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登记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年度检查结论和评估等级;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四)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开展活动等情况;
(五)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性质、款物内容、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时间、使用用途、使用数额、受益人数等;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信息。包括购买主体、购买事项、项目经费、完成时限和绩效考核结果;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项目、依据和标准;
(八)会费。包括会费标准、表决通过的会议名称、时间和投票方式;
(九)举办的经济实体的基本信息。包括经济实体名称、注册资金、设立时间等;
(十)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十一)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
(十二)诚信自律情况。包括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价、行业自律规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发展秩序、诚信承诺等情况;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协会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包括资产负债、业务活动、现金流量等内容;
(三)会费收支情况。包括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会议纪要;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六)内部管理制度;
(七)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协会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行业会议、行业论坛、新闻发布会等;
(二)协会门户网站(www.hzrba.com)、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
(四)宣传栏、内部刊物等;
(五)“信用中国”网站及相关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
第八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协会不予公开。经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人、受益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协会不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按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第十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信息公开工作。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
第十一条 协会信息公开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发。
第十二条 涉及行业和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公开,须报请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方能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协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易引起误导的,严格履行程序进行修改后及时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随时关注公共媒体的信息动态,对涉及协会的负面报道,应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对会员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及时告知。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示协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协会人员对协会未经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由于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给予相应惩戒。
第十九条 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会员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协会咨询信息公开相关事宜:
电子邮箱:hzrba888@163.com
网站地址:www.hzrba.com
通讯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11号港惠新天地商业广场二期6层15号
邮政编码:51600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