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年度报告制度
惠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
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范化管理,强化信用约束,规范年度报告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按年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的编制、报送与公开工作。
第三条 协会编制年度报告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协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是指协会每年度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规定,通过“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章 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协会年度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协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联系方式等。
(二)内部建设情况:
1.本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
2.本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3.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4.机构设置情况(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5.党建工作情况(党组织建设及活动开展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四)业务活动情况:
1.本年度业务活动总体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2.相关收支、职能和本年度举办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3.参与“百千万工程”、乡村振兴、东西部协作等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五)协会收费情况:包括会费收支、服务性收费、评比达标表彰收费、接受捐赠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接受监督检查情况、整改情况等。
第三章 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提交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事务。
第七条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提交应严格依照下列程序:
(一)由提供报告所需内容的各部门(秘书处、财务部等)负责人审核所提供材料并签字确认;
(二)由秘书长审查并签字确认;
(三)由秘书处负责编制完成正式报告内容;
(四)报法定代表人(会长)审定签发;
(五)由秘书处负责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及对外公开发布。
第八条 协会年度报告提交时限如下:
(一)填报时间:每年5月3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具体以惠州市民政局当年通知为准)。
(二)前置审查: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先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的,视为未按规定报送。
(三)网上填报:登录“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www.gdnpo.gov.cn),地区选择“惠州市”,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后填报。
(四)附件上传:下载打印承诺书页面,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协会公章后扫描上传。
第九条 年度报告填写最多退回更正一次,更正提交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1日(含当天)。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协会年度报告通过“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后,将分批次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协会及时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接受和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及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检查。
第十四条 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协会监事会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提交工作履行监督职责,有权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