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诚信承诺服务制度
惠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
诚信承诺服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民发〔2007〕145号)、《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建设、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部署,规范协会运行与服务行为,强化自律诚信建设,提升社会公信力,更好服务会员、行业与地方零售商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内设办事机构;协会全体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全体会员单位均须遵照执行,共同推进行业诚信体系、自律体系建设。
第三条 协会开展诚信承诺服务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行为、完善内部制度和治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增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
第四条 协会诚信承诺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协会章程,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严守行业协会运行红线;
(二)公开透明原则:依法依规向会员、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公众公开服务、财务、重大活动等信息,主动接受全方位监督;
(三)诚信自律原则:健全自我决策、自我约束、自我整改机制,杜绝失信违规行为,带头践行行业诚信;
(四)服务为本原则:立足协会宗旨,以服务会员发展、规范行业秩序、助力地方促消费为核心,依法维护会员及行业合法权益;
(五)党建引领原则:坚持党建与诚信建设深度融合,将诚信履职纳入党组织监督范围,发挥党员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协会主体诚信承诺内容
第五条 依法开展承诺活动。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六条 规范内部治理承诺。协会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有关事宜。
第七条 诚信服务承诺。协会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方面作出公开承诺。承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规范收费承诺。协会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和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做到合法合规收费,不强制入会、不强制收费、不重复收费,不利用政府名义或以政府委托事项为由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不以担任理事、负责人为名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
第九条 维护行业秩序承诺。协会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零售商业行业市场秩序。推行诚信公约、行业自律承诺等机制,推动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
第十条 维护会员权益承诺。协会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零售商业企业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扩大与国际、国内同行的业务交流,繁荣和发展惠州市零售商业。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协会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办公地址、官方联系方
式;
(二)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
(三)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四)年度工作报告;
(五)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
(六)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年度审计报告。
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的方式
第十三条 协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
(一)上墙悬挂。将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章程(或章程摘要)等有关信息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二)网络公开。通过协会官方网站(www.hzrba.com)、微信公众号、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媒体)、信用中国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三)媒体披露。鼓励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四)会员内部公开。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
第十四条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协会设立监督举报渠道,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电话:0752-2061000、邮箱:hzrba888@163.com),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十七条 协会定期开展诚信承诺服务落实情况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对在诚信承诺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发生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诚信问题,协会向社会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责任。将诚信承诺服务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及省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向全体会员及社会公众公布;本制度可根据国家政策、协会发展需要,按章程程序提请理事会修订。